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