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法律服务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