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