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保障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