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护理服务,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津贴水平。
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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