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组织有关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