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