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