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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