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