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