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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