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