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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