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