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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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
第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
第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省农业机械化...
第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开发节能、环保、安全、高效...
第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推进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普及应...
第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十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
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
第十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农业机械应用技术水平...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生产单位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制度,对在用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农产品加工...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并采取必要的安...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农业机械服务...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机械作业、运输、维修和销售市场的协调发展,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体系,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燃油补贴制度。对农业机械作业用油补贴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燃...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科研单...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划、用地等方面为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设农业...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互助合作组织,完善救助机制。
鼓励商业性保险...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作业辅助人员...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