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制度,对在用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等特定种类的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质量调查工作,按照调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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