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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