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