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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