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