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机械作业、运输、维修和销售市场的协调发展,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