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