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给予重点补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等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等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