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体系,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