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进行操作培训。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单位对有技术缺陷的农业机械实行召回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