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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