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