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