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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