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