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7-24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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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 第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七条 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 第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 第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九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 第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 第十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测手段和保管养护条件,配备熟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第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规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应当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对其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明码标价。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的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销旧农业机...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销售发票...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申领驾驶证,应当向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驾驶证申请表; ...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载人;饮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制度。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各项农业机械服务业,建立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各...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所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其作业质量必须符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作业标准;没有制定作... 第三十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必须依照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服务,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 购置国家推广的某些大中型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