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