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