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所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其作业质量必须符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作业标准;没有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农业机械所有者和用户双方协商拟定的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工重作,或者减收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