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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