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销售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销售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