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明,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