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