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必须验明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