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规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应当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质量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其提供产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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