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十一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