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九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九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