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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