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