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7-24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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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第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 第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 第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八条 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 第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 第十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章程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 第十一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 第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信息抄...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相一致。 ...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本财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所享有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会计人...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国家财政直...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制度,并做...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并采取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并为其提供电子商务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市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农民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并发展适...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贷款规模,扩大金融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依法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不得对外吸收公众...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农...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场和养殖场等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合作。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加入农... 第五十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对在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显著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以及在扶持、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管理程序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得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