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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