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