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