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城镇居民,可以作为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