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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