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员退社的,其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社的,其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