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本财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所享有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平均量化登记到本社现有成员的账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